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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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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休制度權益宣導

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解釋之意旨,保障同仁之健康權,考試院前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行政院並於112年1月1日訂定實施「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修訂「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另本市為避免教職員工服勤過勞及確保其健康權,同時配合修訂「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並請各業務單位確實遵守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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