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石門區石門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要點
103.06.26校務會議通過
104.06.23校務會議修正過
106.02.16校務會議修正正
新北市石門區石門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充分發揮本校場地設施使用功能,增進使用管理效率,維護環境品質並鼓勵民眾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校園場地,係指本校風雨操場、籃球場、操場及其他開放式空間。
校園場地在不影響學校正常校務運作、教學、相關活動之進行及校園安全管理原則下,應積極開放。
校園場地之使用,不得為營業行為,其活動用途、遵守事項及收費,應依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以下簡稱本市開放使用要點)及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市收費標準)及本校規定辦理。
申請校園場地特定使用,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14日填具申請書(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相關文件經本校申請核准,並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前項申請,本校認為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自行加投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本校場地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但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致場地時段不敷分配時,由學校決定協調解決或抽籤決定之。
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每期以3個月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於期滿日14日前向本校重新提出申請。
申請人取得本校使用許可後,因故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3日前以書面通知本校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但已逾期限取消使用,保證金不予退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不核准使用;已核准後始發現有該等情事者,得撤銷原許可處分:
(一)使用目的與本市開放使用要點第五點規定牴觸。
(二)申請人曾有本市開放使用要點第八點或第十點各款情事之一,本校認為情節重大,有再犯並妨礙本校校園場地活動、師生安全或學生授教權之虞。
(三)其他經本校認定違反相關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學校如有特殊原因應收回校園場地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日3日前,通知原申請人另議使用時間或撤銷原許可之處分,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補償。
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如下:
(一)上課日:下午17點30分到翌日上午07:00。
(二)例假日:全天24小時開放;
(三)寒暑假:全天24小時開放。
前項各款開放時間若與本校使用相衝突時,應以學校學生學習或本校使用為優先。
學校因施工、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校園場地開放確實有困難者,得暫停開放,並應於暫停止開放日前於學校網站或門首公告周 知。
使用本校校園場地時,除本市開放使用要點規定外,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本校原提供設備器材外,其他物品均應自備;使用完畢後,應歸還設備器材並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申請人應予回復狀原狀、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未經本校同意,不得使用電器用品、外接燈光或搭建增設其他設施器材。
(三)在本校指定地點範圍及核准時間內辦理活動,並且在活動期間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本校人員之指導,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四)申請人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致本校或其他人員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活動結束後,經本校派員檢查校園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確認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或業已扣除相當於損害金額之保證後,無息退還保證金之餘額。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決議,校長核定後公告施行。
本校校園場地使用申請表及收費基準如附件。
103.06.26校務會議通過
104.06.23校務會議修正過
106.02.16校務會議修正正
新北市石門區石門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充分發揮本校場地設施使用功能,增進使用管理效率,維護環境品質並鼓勵民眾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校園場地,係指本校風雨操場、籃球場、操場及其他開放式空間。
校園場地在不影響學校正常校務運作、教學、相關活動之進行及校園安全管理原則下,應積極開放。
校園場地之使用,不得為營業行為,其活動用途、遵守事項及收費,應依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以下簡稱本市開放使用要點)及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市收費標準)及本校規定辦理。
申請校園場地特定使用,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14日填具申請書(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相關文件經本校申請核准,並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前項申請,本校認為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自行加投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本校場地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但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致場地時段不敷分配時,由學校決定協調解決或抽籤決定之。
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每期以3個月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於期滿日14日前向本校重新提出申請。
申請人取得本校使用許可後,因故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3日前以書面通知本校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但已逾期限取消使用,保證金不予退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不核准使用;已核准後始發現有該等情事者,得撤銷原許可處分:
(一)使用目的與本市開放使用要點第五點規定牴觸。
(二)申請人曾有本市開放使用要點第八點或第十點各款情事之一,本校認為情節重大,有再犯並妨礙本校校園場地活動、師生安全或學生授教權之虞。
(三)其他經本校認定違反相關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學校如有特殊原因應收回校園場地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日3日前,通知原申請人另議使用時間或撤銷原許可之處分,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補償。
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如下:
(一)上課日:下午17點30分到翌日上午07:00。
(二)例假日:全天24小時開放;
(三)寒暑假:全天24小時開放。
前項各款開放時間若與本校使用相衝突時,應以學校學生學習或本校使用為優先。
學校因施工、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校園場地開放確實有困難者,得暫停開放,並應於暫停止開放日前於學校網站或門首公告周 知。
使用本校校園場地時,除本市開放使用要點規定外,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本校原提供設備器材外,其他物品均應自備;使用完畢後,應歸還設備器材並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申請人應予回復狀原狀、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未經本校同意,不得使用電器用品、外接燈光或搭建增設其他設施器材。
(三)在本校指定地點範圍及核准時間內辦理活動,並且在活動期間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本校人員之指導,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四)申請人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致本校或其他人員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活動結束後,經本校派員檢查校園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確認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或業已扣除相當於損害金額之保證後,無息退還保證金之餘額。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決議,校長核定後公告施行。
本校校園場地使用申請表及收費基準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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