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705111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第2次聯繫會議決議事項
1110705111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第2次聯繫會議決議事項
主旨:有關111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第2次聯繫會議決議事項,請確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6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79276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製作「學校通報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及處理程序教學影片」,依處理順序包含「通報處理及受理階段」、「調查處置階段」、「行為人心理輔導及性平教育階段」等三部分,請各校逕行上線觀看,以熟悉性別事件調查及處理程序,避免程序瑕疵(影片網址:https://reurl.cc/6ZkVKV)。
三、有關111年6月1日施行之跟蹤騷擾防制法,請學校依教育部所訂「跟蹤騷擾防制法『校園跟蹤騷擾事件』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騷擾事件』處理機制及流程圖」辦理,並提供被害學生必要的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另學校可採取多元模式辦理該議題相關之研習活動,讓師生了解該法之內容及處理程序,本局每年將定期請各校填報相關推動情形。
四、請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0條規定,每年應參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並將上述預算及決算提報性平會報告。另請各校召開性平會時簽到應確實,並保留相關紀錄。本局將於8月份請各校填報相關會議及性別平等教育推動情形。
五、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1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29777號函示,有關執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行為人心理輔導人員對於該事件之知情範圍。
(一)查性平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爰「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與「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皆屬性平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命行為人接受之處置。
(二)參照教育部107年1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000950號書函略以,學校應將執行課程之相關決議以密件通知該執行者,以利其執行防治教育課程。若課程執行者認有必要,亦得向學校提出申請提供與該事件有關之資訊,以利其規劃符合該行為人之防治教育課程內涵。上開必要資訊之申請提供應提經學校性平會審酌評估提供之範圍內容,並請該執行者簽署保密文件,依法遵守保密規定。必要時性平會得指派專人向該執行者說明調查報告內容。」
(三)綜上,既「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與「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皆屬性平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應命行為人接受之處置,爰二者之保密需求應相當,學校亦應以密件提供與該事件有關之資訊予心理輔導執行者,並請該執行者簽署保密文件,依法遵守保密規定。必要時,學校性平會得指派專人向該執行者說明調查報告內容。
六、有關數位/網路性私密影像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法制化作業,請學校提醒「五不四要防護原則」(「不違反意願、不聽從自拍、不倉促傳訊、不轉寄私照、不取笑被害」,以及「要告訴師長、要截圖存證、要記得報警、要檢舉對方」),認知自己與他人的身體界限,提升媒體識讀能力,強化法治觀念,讓學生不要成為網路性暴力的加害者及被害者,保護自己、尊重他人。
七、因應住宿型學校、慈輝班、體育班及原住民族地區學校之特殊性質,請學校加強性侵害案件之防治策略、扎根性別平等教育、落實通報機制及救助管道及事後追蹤作為,以營造安全友善學習環境。
八、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51229號函略以,有關性侵害、性剝削通報事件行為人為學生者,衛生福利部將透過該部「保護資訊系統」之轉介知會,轉請學校提供涉案學生輔導,以預防其行為再發生。
九、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4月11日召開111年第1次重大性侵害事件個案檢討會議決議,有關安置處所發生安置兒少期間的性侵害事件,鑑於該等事件同時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各直轄市、縣市家防中心受理該等案件應邀請學校共同參與討論被害人和行為人之輔導計畫,啟動校園三級預防輔導機制,請學校配合辦理,以提升防治效能。
十、常見學校通報窗口於「校安通報表」或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回覆填報系統/統計管理系統」上傳相關檔案資料時,仍是敘寫「加強兩性教育」。惟依性平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為符應性平法之精神及定義,應改以「加強性別平等教育」。
十一、請學校確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及性平法第14條之1之規定,營造友善校園環境,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益。
主旨:有關111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第2次聯繫會議決議事項,請確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6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79276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製作「學校通報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及處理程序教學影片」,依處理順序包含「通報處理及受理階段」、「調查處置階段」、「行為人心理輔導及性平教育階段」等三部分,請各校逕行上線觀看,以熟悉性別事件調查及處理程序,避免程序瑕疵(影片網址:https://reurl.cc/6ZkVKV)。
三、有關111年6月1日施行之跟蹤騷擾防制法,請學校依教育部所訂「跟蹤騷擾防制法『校園跟蹤騷擾事件』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騷擾事件』處理機制及流程圖」辦理,並提供被害學生必要的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另學校可採取多元模式辦理該議題相關之研習活動,讓師生了解該法之內容及處理程序,本局每年將定期請各校填報相關推動情形。
四、請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0條規定,每年應參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並將上述預算及決算提報性平會報告。另請各校召開性平會時簽到應確實,並保留相關紀錄。本局將於8月份請各校填報相關會議及性別平等教育推動情形。
五、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1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29777號函示,有關執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行為人心理輔導人員對於該事件之知情範圍。
(一)查性平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爰「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與「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皆屬性平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命行為人接受之處置。
(二)參照教育部107年1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000950號書函略以,學校應將執行課程之相關決議以密件通知該執行者,以利其執行防治教育課程。若課程執行者認有必要,亦得向學校提出申請提供與該事件有關之資訊,以利其規劃符合該行為人之防治教育課程內涵。上開必要資訊之申請提供應提經學校性平會審酌評估提供之範圍內容,並請該執行者簽署保密文件,依法遵守保密規定。必要時性平會得指派專人向該執行者說明調查報告內容。」
(三)綜上,既「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與「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皆屬性平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應命行為人接受之處置,爰二者之保密需求應相當,學校亦應以密件提供與該事件有關之資訊予心理輔導執行者,並請該執行者簽署保密文件,依法遵守保密規定。必要時,學校性平會得指派專人向該執行者說明調查報告內容。
六、有關數位/網路性私密影像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法制化作業,請學校提醒「五不四要防護原則」(「不違反意願、不聽從自拍、不倉促傳訊、不轉寄私照、不取笑被害」,以及「要告訴師長、要截圖存證、要記得報警、要檢舉對方」),認知自己與他人的身體界限,提升媒體識讀能力,強化法治觀念,讓學生不要成為網路性暴力的加害者及被害者,保護自己、尊重他人。
七、因應住宿型學校、慈輝班、體育班及原住民族地區學校之特殊性質,請學校加強性侵害案件之防治策略、扎根性別平等教育、落實通報機制及救助管道及事後追蹤作為,以營造安全友善學習環境。
八、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51229號函略以,有關性侵害、性剝削通報事件行為人為學生者,衛生福利部將透過該部「保護資訊系統」之轉介知會,轉請學校提供涉案學生輔導,以預防其行為再發生。
九、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4月11日召開111年第1次重大性侵害事件個案檢討會議決議,有關安置處所發生安置兒少期間的性侵害事件,鑑於該等事件同時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各直轄市、縣市家防中心受理該等案件應邀請學校共同參與討論被害人和行為人之輔導計畫,啟動校園三級預防輔導機制,請學校配合辦理,以提升防治效能。
十、常見學校通報窗口於「校安通報表」或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回覆填報系統/統計管理系統」上傳相關檔案資料時,仍是敘寫「加強兩性教育」。惟依性平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為符應性平法之精神及定義,應改以「加強性別平等教育」。
十一、請學校確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及性平法第14條之1之規定,營造友善校園環境,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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